海关总署: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

发布日期:2020-03-28

328日消息,海关总署发布称,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。

具体来讲,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、特殊区域(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(B型))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(以下简称退货企业)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、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。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、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。

此外,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。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,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。

来源:亿邦动力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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