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总署: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

发布日期:2020-06-18

615日消息 ,13日,海关总署发布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》。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(以下简称跨境电商)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,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,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,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71日起在北京海关、天津海关、南京海关、杭州海关、宁波海关、厦门海关、郑州海关、广州海关、深圳海关、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。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。

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,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;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,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;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,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。

来源:海关总署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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